论妨害公务罪之“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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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象华,文晓鹏,金锋.论妨害公务罪之“公务”[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5(3):4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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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象华 文晓鹏 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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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政策研究室,重庆,401120 2.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3.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江西南昌,3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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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级重点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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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辨明妨害公务罪之"公务"的内容,应是研究本罪的前提和基础,其界限的明晰将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本罪。行政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刑法意义上的公务,从内涵上可以分为"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广义上的公务,即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从事狭义的公务,即国家公务;从外延上可分为"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国家公务一定是公务,而集体公务不一定是公务。本罪中的公务是指国家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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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 国家公务 社会公务 集体公务 行政法 刑法 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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