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普遍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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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石京,周娅,马洪亮.论刑事和解普遍化[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0(4):117-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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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石京 周娅 马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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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浙江台州,3180000 2.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100 3.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人事处,河北保定,07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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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深圳大学2008年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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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但我国“轻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践行却遭遇到理论届和实务界的困惑。其实,刑事和解的内涵在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和解,并非“全盘和解”;刑事和解的法律定位应当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无罪”。因此,刑事和解的范围并不应当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而应适用于所有可能和解的刑事案件。我国应规范并推动“刑事和解普遍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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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内涵 定位 践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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