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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普遍化
引用本文:姚石京,周娅,马洪亮.论刑事和解普遍化[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0(4):117-119.
作者姓名:姚石京  周娅  马洪亮
作者单位:1.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浙江台州,3180000
2.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100
3.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人事处,河北保定,071000
基金项目:深圳大学2008年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解读》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但我国“轻罪”刑事和解制度的践行却遭遇到理论届和实务界的困惑。其实,刑事和解的内涵在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和解,并非“全盘和解”;刑事和解的法律定位应当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非“无罪”。因此,刑事和解的范围并不应当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而应适用于所有可能和解的刑事案件。我国应规范并推动“刑事和解普遍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内涵  定位  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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