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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
引用本文:蒋平莎.谈谈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J].兰台世界,2012(Z2).
作者姓名:蒋平莎
作者单位:阜新市自来水公司档案室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的世界潮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从以前的理论探讨和立法研究阶段进人了关键性的实施与落实阶段,这是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及电子政务的重大进步.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与由来 《条例》把政府信息的含义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活动和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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