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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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维新.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2):124-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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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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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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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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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两大事件,过去人们一般只关注其"成文法"和"公布"的历史意义。"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学意义,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深层含义,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那么叔向、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法究竟由谁控制"的问题以及"所铸之法能否起到理想的治民效果"的问题,是双方争论的两个焦点之所在,也是儒法之争的实质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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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铸刑书” “铸刑鼎” 儒法之争 宪政思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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