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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
引用本文:张维新.先秦“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思维新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2):124-127.
作者姓名:张维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
摘    要:对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两大事件,过去人们一般只关注其"成文法"和"公布"的历史意义。"铸刑书""铸刑鼎"之争的宪政学意义,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其深层含义,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那么叔向、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宪政思维方式。"法究竟由谁控制"的问题以及"所铸之法能否起到理想的治民效果"的问题,是双方争论的两个焦点之所在,也是儒法之争的实质之所在。

关 键 词:“铸刑书”  “铸刑鼎”  儒法之争  宪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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