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纠纷的司法实践与依法治校的理论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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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丽华,李安民.高校纠纷的司法实践与依法治校的理论界定[J].教育探索,2004(11):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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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丽华 李安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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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茂名学院,广东,茂名,525000 2. 鸡西市教育学院,黑龙江,鸡西,15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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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高校纠纷的司法实践 1.高校纠纷所体现出的行政主体特征《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权利中包括: “(三)招收学生或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从这些权利上看,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和公共权力,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质,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此高等学校应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作为行政的法律特征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在适用行政法律原则、依法做出行政行为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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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校 司法实践 依法治校 |
文章编号: | 1002-0845(2004)11-0022-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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