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刘邦约法三章的性质
引用本文:周锦文.论刘邦约法三章的性质[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1).
作者姓名:周锦文
摘    要:公元前206年十月,刘邦在秦亡后对关中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史记》卷8《高祖本纪》)约法三章对西汉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但史学工作者对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它只代表地主阶级利益,如翦伯赞《秦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