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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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亚宁.浅评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保留[J].科协论坛,2007(7):19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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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亚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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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任亚宁(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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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不区分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均规定可采取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这与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的非书面要求的保留声明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观点,维持或撤回保留的理由虽各有据,但是本文认为还是应该维持保留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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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约 合同形式 保留 |
文章编号: | 1007-3973(2007)07-19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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