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实习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及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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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虞惠明.职业院校实习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及立法完善[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20):12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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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虞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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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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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适龄青少年在职业院校学习及在企业参与顶岗实习,是一种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及职业,从院校过渡至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培训活动。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本文认为实习学生的身份应认定为特殊劳动者,其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应受到我国劳动法有区别和针对性的保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使用实习学生行为的监督检查,保护实习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在实习学生劳动法主体地位、工伤保险、劳动报酬、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立法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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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院校 实习生 顶岗实习 法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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