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行为制度的评判与重构——兼论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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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樊涛.我国商行为制度的评判与重构——兼论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区别[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114-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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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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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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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民商合一”理论的误导,我国在学理上及立法上均认为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从根本上否认商行为的独立性。然而,商行为与法律行为在价值取向、有效要件、瑕疵分类及瑕疵处理模式等诸方面均存有根本性的差异。我国商行为制度的重构,应采取《商事通则》与具体商行为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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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行为 法律行为 独立性 商事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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