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發明的專利性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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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艾平.對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發明的專利性評判[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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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艾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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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通信部 審查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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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項發明是否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是專利審查的首要內容之一。本次《審查指南》的修改對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發明的審查基準作了比較大的改動,例如限制了《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運用範圍。從結果看,以往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現在依然不能獲得專利保護,也就是說,這種修改並不意味着放寬了對發明的要求,只是審查員的審查方式和評述會與以往不同。本文就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作以下介紹,力求使審查員更清楚地瞭解《審查指南》修改的原因,以利於今後的具體審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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