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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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云超.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20(2):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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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云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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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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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在法律关系的本质上是信托,基金契约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而契约的具体构造模式不尽相同,在“共同受托人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能较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而为我国立法所青昧。同时,强化基金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和基金持有人的受益权是投资人利益保护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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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基金当事人 共同受托人 信赖义务 受益权 |
文章编号: | 1008-6625(2005)02-0031-04 |
收稿时间: | 05 18 2005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5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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