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物权取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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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爱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物权取得权[J].天中学刊,2003,18(1):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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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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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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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出租人越过承租人迳行将出租房屋卖予第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不仅享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宣告的撤销权,而且享有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条件为取得条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令出租人将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让与承租人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保护和满足,既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相当于物权的效力和作用为法理支撑,又有民法通则规定的谍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的要约承诺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立法照应,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裁判上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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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物权取得权 撤销权 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文章编号: | 1006-5261(2003)01-0047(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10月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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