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模式的立法定位 |
| |
引用本文: | 蒋后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模式的立法定位[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1(4):77-83. |
| |
作者姓名: | 蒋后强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重庆市400031 |
| |
摘 要: | 公民参考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秩序是公民参考权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模式选择是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关键。借鉴国外考试管理的经验,《国家教育考试法》应该将我国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分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只保留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从宏观上规划、调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实施;考试实施机构定位为国家公益性机构,作为纯粹的社会考试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结果招生或颁发证书。形成国家宏观管理、社会积极参与、高等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良性互动机制。
|
关 键 词: | 考试 管理 法律 |
文章编号: | 1000-2677(2005)04-0077-07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23 |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Administrative Model of the National Education Examina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