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浅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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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英.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浅新[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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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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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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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即借名股东,又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包括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即借名股东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借名股东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地、具体地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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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名股东 分类 出资义务及责任 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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