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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邻接权制度的重构
引用本文:陈化琴.论我国邻接权制度的重构[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6):33-35.
作者姓名:陈化琴
作者单位:广东培正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830
摘    要: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我国邻接权法律制度存在客体类型狭窄,权利类型过少,某些权利权能设置不合理的不足。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应重构邻接权定义,拓展客体范围,增加权利类型,同时在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中,增加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报酬权,对表演者增加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关 键 词:邻接权  客体  二次使用报酬权  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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