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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与公社所有制诸形态
引用本文:吴泽.公社与公社所有制诸形态[J].历史教学问题,1957(2).
作者姓名:吴泽
摘    要:一前言公社是有各种不同形态的,概言之有氏族公社(或部落公社)、家庭公社(或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城市公社(或国家公社)、以及玛克公社等等.马克思说:"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地质的构成系统一样,在历史的构成系统中也有着一系列的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形态".把文献中的"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原始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公社所有制的.古代乃至中世纪的土地所有制,虽然仍是承袭原始公社所有制的形式,但它已在国家支配之下,改编成为次生和再次生形态的东西了,马克思把古代社会的各种公社所有制区分为亚细亚的和古典的两种形态.至于日耳曼的虽然仍是一种公社所有制形态,但它已属于中世纪了.把文献中的公社所有制"混为一谈",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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