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公务员主要制度之比较 |
| |
引用本文: | 董涛,张红彦.中外公务员主要制度之比较[J].煤炭高等教育,2006,24(3):125-125. |
| |
作者姓名: | 董涛 张红彦 |
| |
作者单位: | 1.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6;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2.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6 |
| |
摘 要: | 一、不利处分后的救济制度1.国外的规定。国外公务员行政处分救济制度的特点是:(1)行政救济制度。《美国法典》规定,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可向考绩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交由行政法官或该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委员会的雇员进行审理。但在涉及对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时,则“应由该委员会、有审理申诉经验的雇员或行政法官审理。”(2)司法救济制度。《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如果对人事院作出的不服申诉的裁决或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并联。美国的司法审查遵循着“成熟原则”、“穷尽…
|
关 键 词: | 国外公务员 行政救济制度 《美国法典》 司法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原则 行政处分 中国 外国 比较法学 国家公务员法 行政法官 委员会 |
收稿时间: | 2006-03-30 |
修稿时间: | 2006-03-30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