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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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哈丽达·牙尔买买提.试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法律人格[J].大观周刊,2013(7):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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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哈丽达·牙尔买买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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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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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独立人格之一。它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能力等民法概念没有谁决定谁的关系。我国现行民法缺失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实践中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受制于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责任能力.这使得民事责任承担的法理十分混乱,同时导致我国现阶段多部法律存在漏洞。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法中明确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在法理上可以理顺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关系,同时有利于发挥法律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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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法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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