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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地方教育立法工作
引用本文:罗宏述.谈谈地方教育立法工作[J].人民教育,1986(11).
作者姓名:罗宏述
摘    要:教育立法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保证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由于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有的立法项目适于先在地方试行一段再由全国颁行统一的立法。因此,客观需要形成一种既有全国性的教育法律、法规,又有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教育立法体系,以适应教育工作有法可依。地方教育立法,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省、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人大制定的教育方面的单行条例;(3)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的教育规章。为叙述方便,本文对上述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统称为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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