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其中规定了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的10种情形,当中就包括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办法”规定,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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