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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制衡与正义
引用本文:邓焱.司法独立:制衡与正义[J].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3(3):72-78.
作者姓名:邓焱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社会学系,北京100102
摘    要:分权理论认为政府职能的分立是防止专制的有效手段,但政府机构是多功能的,每个机构不可能只限于某种特定的职能,而且当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正义成为突出的价值现时,需要更为积极的自由观,政府之间的协调比控制更重要,此时,主要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权力的制衡需要,乃是因为司法程序的独特性适应了这一职能。实质上,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既体现了职能的分立,亦是追求公正的选择,是“职能”(外力)与“程序”(内力)的合力作用。中国是个注意统一、协调、效率的国家,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都发挥了巨大的整合作用,政府机构不会因分立而陷入僵局10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独立在程序上的技术改革受到鼓励,在职能上的独立就不可避免就有一定的难度。

关 键 词:分权  程序  司法独立
文章编号:1673-8861(2007)03-0072-07
收稿时间: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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