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近代、现代抑或后现代——《德国民法典》的启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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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麻锦亮.我国民法典:近代、现代抑或后现代——《德国民法典》的启发[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28(1):5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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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麻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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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理论上说,法律形式主义所要求的法律自治应包括公法自律与私法自治两个方面,在理论上仍有必要大声疾呼私法优位和私法自治,应该正确认识《德国民法典》在本位选择上向近代民法“回归”的“保守”立场。当代中国应该摈弃制定“后现代”民法典的思路。我们既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也不能脱离我国的现实国情,为民法典而制定民法典。另外,民法典作为市民社会的宪章要求,应尽可能地体现私法的形式理性,以自治规范为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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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德国民法典》 近代 法律形式主义 私法自治 “后现代” 法律自治 私法优位 “回归” 当代中国 基本精神 市民社会 形式理性 自治规范 制定 公法 本位 国情 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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