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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不动产登记规则的“一元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引用本文:李林林.实现不动产登记规则的“一元主义”——登记生效主义[J].山西师大学报,2010(Z3).
作者姓名:李林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价值及其效力方面的评析,指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不严谨性,提出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两份著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相关规定,提出将来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建议。

关 键 词: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一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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