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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名誉、隐私应予限制
引用本文:马贤兴.公众人物名誉、隐私应予限制[J].新闻采编,2001(2).
作者姓名:马贤兴
作者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个人隐私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的保护,应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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