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课堂举例的育人导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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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世才.要注意课堂举例的育人导向[J].江西教育,19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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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世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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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会昌县门岭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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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通常会举一些事例,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概念。但有时举了不少事例,却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近听某老师的一堂政治课,他为了讲好《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常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一问题,他列举了某校初一年级学生李某与同桌发生口角,而后李某用小刀刺伤了同桌胸部的案例。然后,这位老师分析说:李某当时才12岁。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显然这位老师只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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