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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见证——土地执照
引用本文:任刚.东北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见证——土地执照[J].兰台世界,2007(1).
作者姓名:任刚
摘    要:<中国土地法大纲>于1947年9月13日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于同年10月10日经巾共中央公布后实行.它纠正了以往土改工作中的偏差,巩固了解放战争时期全国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成果,使各解放区上改运动走上了正轨.<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十一条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于是随着土改运动的不断深入,在各解放区开始颁发土地执照.随着东北各地的相继解放,地方政权建设也得到了巩固和发展."1947年12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解放区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补充办法>,东北解放区整编队伍、平分土地运动自此全面展开."(注:<辽宁大事记>)这样在当时的东北九省开始全面颁发统一制式的土地执照.现存于北票市档案馆的一份土地执照就是在此期间东北行政委员会首批颁发的土地执照中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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