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犯罪与刑罚的专属立法权 |
| |
引用本文: | 彭嘉淇,宋歌.论我国犯罪与刑罚的专属立法权[J].大观周刊,2012(34):72-73,57. |
| |
作者姓名: | 彭嘉淇 宋歌 |
| |
作者单位: | [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0 |
| |
摘 要: | 专属立法权,亦有学者称之为“法律保留”,是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框架与法律语境中完全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对专属立法权做了三个呈递进关系的规定,其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便是有关专属立法权非常重要的事项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立法权、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语境中的犯罪与刑罚以及相关历史沿革的分析寻求为何将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权限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
|
关 键 词: | 立法权 专属立法权 犯罪与刑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