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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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3):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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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世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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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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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研究揭示了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对官吏渎职罪的规定和惩罚是《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唐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性的渎职罪和特定的渎职罪。在《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范围十分广泛,对渎职罪的刑罚是十分严厉的。但严刑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对官吏渎职罪的刑和求做到“罚当其罪”。“罪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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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 lt & lt 唐律& gt & gt 官吏渎职罪 一般性渎职罪 特定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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