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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
引用本文: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3):80-88.
作者姓名:胡世凯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系
摘    要:本文通过对《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研究揭示了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对官吏渎职罪的规定和惩罚是《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唐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性的渎职罪和特定的渎职罪。在《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范围十分广泛,对渎职罪的刑罚是十分严厉的。但严刑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对官吏渎职罪的刑和求做到“罚当其罪”。“罪当其罪

关 键 词:&  lt  &  lt  唐律&  gt  &  gt    官吏渎职罪  一般性渎职罪  特定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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