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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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玉文,姜福廷.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J].教学与管理,2006(1):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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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玉文 姜福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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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周玉文(福建武夷学院);姜福廷(福建武夷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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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之一.学生受到的伤害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行为及教育、教育设施的瑕疵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饲养的动物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对这两种损害有关责任主体无疑都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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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学生 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 中国 第三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机构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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