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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引用本文:周玉文,姜福廷.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J].教学与管理,2006(1):33-35.
作者姓名:周玉文  姜福廷
作者单位:周玉文(福建武夷学院);姜福廷(福建武夷学院)
摘    要: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社会结构中最庞大的群体,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之一.学生受到的伤害无非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职员工的行为及教育、教育设施的瑕疵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是由于校外的第三人或他人饲养的动物给学生造成的伤害.对这两种损害有关责任主体无疑都应当予以赔偿.

关 键 词:未成年学生  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  中国  第三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机构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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