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缺失 |
| |
引用本文: | 冀宝堂,康爱书.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缺失[J].山西档案,2003(3):28-28. |
| |
作者姓名: | 冀宝堂 康爱书 |
| |
作者单位: | 1. 长治市人事局,山西,长治,046000 2. 长治市档案局,山西,长治,046000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 ,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 ,统一制度 ,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档案法》第五章规定“法律责任”时 ,明确指出 ,对违反《档案法》的人员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
|
关 键 词: | 档案行政管理 档案行政执法 执法主体 档案法 |
文章编号: | 1005-9652(2003)03-0028-01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2日 |
Legal Status of Body in Enforcing Archival Law Needs to be Redefined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