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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基本范畴研究
引用本文:王连运,施向峰.身体权基本范畴研究[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20(1):42-47.
作者姓名:王连运  施向峰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摘    要:对于“身体”的概念,人们通常从语言学、生物学、社会学等维度予以阐释。法律意义上的身体则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物质整体。身体在法律意义上具备“物质基础性”、“完整性与完全性”以及“不可替代性与不可再生性”等特征。身体权则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性与完全性、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生理组织的人身权利。身体权不隶属于所有权、生命健康权或人格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并与人格权、身份权并列且共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人身权制度。规制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应坚持“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双重赔偿原则。

关 键 词:身体  基本范畴  法律意义  可再生性  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  完全性  语言学  生物学  社会学  基础性  替代性  所有权  健康权  赔偿  物质  组织  生理  整性  权利  人身  人格  自由
文章编号:1008-6625(2005)01-0042-06
修稿时间:2005年1月23日

On the Basic Categories of Right of Body
WANG Lian-yun,SHI Xiang-feng.On the Basic Categories of Right of Body[J].Journal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2005,20(1):42-47.
Authors:WANG Lian-yun  SHI Xiang-feng
Abstract:
Keywords:Body  Right of body  Right of personality  Personal right  civil protection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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