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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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三忠.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5):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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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三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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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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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重视乡村民间调解作用,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调解纠纷的特点是“非正式性”,无需国家和当事人支付制度成本——供养法官、设置法庭、调查证据等。相对于诉讼而言,民间解决纠纷至少有以下特点:一、及时。民间调解人与当事人一般都是乡里乡亲,知根知底,很容易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解决纠纷时,往往直奔主题,而没有司法那一套繁琐的手续。二、友善。诉讼以当事人双方对立与竞争为基本特征,而民间调解从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将对话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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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和谐 乡村 民间调解 稳定 “和为贵” 当事人 制度成本 调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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