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兼评商事立法之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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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海山,徐俊杰.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兼评商事立法之选择[J].现代企业教育,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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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海山 徐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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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116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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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律,即商事通则。它是规定调整商事关系的共同性规则。商事通则的体系结构应根据我国现实的理论、立法和实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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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通则 指导思想 体系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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