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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分则研究——水污染防治法律研究之二
引用本文:常纪文,裴晓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分则研究——水污染防治法律研究之二[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7(4).
作者姓名:常纪文  裴晓桃
摘    要:一、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法律规定地表水是指地球内陆表面的水体,包括江、河、湖、池、塘、水库等积聚或流动的水体,地表水是相对于地下水而言的。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作了专门的具体的规定,该章的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重要保护区水体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同时要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水体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如渔政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对于本法颁布前业已存在的老排污口,如其排放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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