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前科制度若干问题探微——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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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古瑞华.我国前科制度若干问题探微——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为视角[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1(2):42-4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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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古瑞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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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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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信阳师范学院2009年青年基金,信阳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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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设计应遵循前科消灭制度的一般共性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的精神。以此为基点,未成年人前科的概念应从广义的角度进行把握;前科消灭的范围不应做人为的限制;前科消灭的方式应将事前消灭与事后消灭相结合、自动消灭与裁判消灭相结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应具有绝对的效力。最后,《刑法》第100条应理解为部分前科报告制度,二者之间是彼此配合,不可缺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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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前科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 方式 部分前科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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