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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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国强.论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拓展[J].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4):2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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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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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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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实际效能。作为试点阶段的权益之计,目前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划定为“五种人”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选择标准不统一和发展空间狭窄的弊病。因此,有必要在重新明确社区矫正的定性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将开放式处遇对象、刑释人员和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畴。而要实现这一拓展,取得刑事政策、刑事审判、矫正技术和社会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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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适用对象 刑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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