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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当事人,还是法律守护者——检察官诉讼地位之探讨
引用本文:罗金寿.一造当事人,还是法律守护者——检察官诉讼地位之探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31(2):138-140,155.
作者姓名:罗金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重庆,400031
摘    要:文章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诉讼地位与检察机关性质、客观公正义务、审判模式、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探讨,认为基于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原则以及合理的诉讼结构的要求,庭审中的检察官不应具有监督权,庭审中的检察官地位可定为一造当事人。公诉权与监督权的暂时分离并不会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也不否定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改变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利于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良性运行。

关 键 词:检察官诉讼地位  客观义务  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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