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财产善意取得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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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希华.再论财产善意取得法律适用[J].科教文汇,2008(18):146-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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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希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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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财产的流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使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使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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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依据 财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经济效益 市场经济条件 商品交易 活动范围 民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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