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中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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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东平,詹明.论金融诈骗罪中的死刑[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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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东平 詹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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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昌大学法学院 2.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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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不适用死刑、有选择的适用死刑和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三个阶段.在我国,当前死刑存在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应逐渐限制并在将来废除是刑法学者的共识.对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问题有废除论和保留论两种观点.对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既不利于刑罚的报应功能的实现,也不能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取消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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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诈骗罪 死刑 报应 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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