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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引用本文:韩光明.《物权法》解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J].教学和研究参考,2007(6):26-26.
作者姓名:韩光明
摘    要: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物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物权法》中规定的动产交付就是指占有的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物权不具有公示的作用,但对动产物权却是非常重要。我们每天携带手表、手机、钱包等财物在公共场所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但为什么没有人主张你所佩带的手表为他所有呢?

关 键 词:《物权法》  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  解读  不动产登记簿  社会活动  公共场所  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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