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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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光明.《物权法》解读:物权的公示与公信[J].教学和研究参考,2007(6):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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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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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物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物权法》中规定的动产交付就是指占有的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物权不具有公示的作用,但对动产物权却是非常重要。我们每天携带手表、手机、钱包等财物在公共场所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但为什么没有人主张你所佩带的手表为他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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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 解读 不动产登记簿 社会活动 公共场所 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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