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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的通知
摘    要:《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公布,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依法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推动我市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委办公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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