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及美国的知识产权担保法发展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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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RONALD .C.C,王恒福,马明宇.加拿大及美国的知识产权担保法发展概述[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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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RONALD .C.C 王恒福 马明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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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FIAS) 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IFC/PEP-China)咨询顾问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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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加拿大及美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在世界上是最为有效和成熟的。这两个国家的立法对广泛的知识产权给予认可和保护,其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此外,其他形式的法定知识产权,包括特殊植物培育者的权利和诸如商业秘密之类的普通法权利也得到认可。然而,规定这些权利的法律是很陈旧的,在许多方面,并不十分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担保。知识产权担保:注册及优先权根据加拿大和美国法律,在担保协议中可用知识产权作担保品。所涉及的担保权益体现为一种权利负担(charge)(中国法律中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质押的概念,在加拿大和美国仅用于有形动产的情况之下)。知识产权的担保权益无需登记即可生效。同其他担保一样,登记只是决定相对于其他权利主张者的优先顺序,而并不影响担保本身的有效性。知识产权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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