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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研究
引用本文:张嵩.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研究[J].职业技术,2006(6):235-236.
作者姓名:张嵩
作者单位:张嵩(黑龙江大学2003级治安学)
摘    要: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本文所指的土地征收制度实际上就是指04年修宪之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指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集体成员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后者强调的是使用权,也就是使用完毕还存在归还的问题.由于当时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文章中,实际上是将土地征收包含在土地征用的外延之中的,均笼统的称为"土地征用",这是非常不合逻辑的.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进行了区分,将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征收制度,而非土地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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