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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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红伟.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28(3):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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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红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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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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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者在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上都存在一定区别。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同时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在司法和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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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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