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概念及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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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承超."劳动基准"概念及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3(4):105-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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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承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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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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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法的中国理论:比较视野与本土构建”(11BFX070);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法律构建研究”(11&zD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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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基准”应当是基础性的劳动标准,而此处“劳动标准”中的“标准”应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内涵与外延一致,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因此,“劳动基准”应为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全部事项的底线性规定。由“劳动基准”一词的概念可以得出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该事项包含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全部事项。此外,可将公务员、普通民事关系主体等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排除出劳动基准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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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基准 劳动标准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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