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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收费的性质与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彭波,江利红.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收费的性质与法律规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23(5):121-128.
作者姓名:彭波  江利红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收费设定范围研究”(19BFX059);
摘    要: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收费的性质模糊不清,致使各地关于收费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应该基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的区别,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将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收费认定为事业性收费,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法律规制措施包括: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将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确定为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价格部门,审批过程中实行成本审核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等,以保障收费的公益性和补偿性。

关 键 词:公办学校  体育场地设施  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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