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承办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体系——基于对《法律援助法》第63条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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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涵宇,罗维.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承办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体系——基于对《法律援助法》第63条的考察[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4):9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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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涵宇 罗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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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宜宾学院;2.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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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援助法》第63条列举了法律援助人员损害受援人利益的主要情形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弥补受援人的损失。对于已经造成的受援人损失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得到解决。不同情形下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法律援助人员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933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泄露个人隐私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1165条第1款和第1167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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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援人 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 无偿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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