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名篇今注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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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维德.《史记》名篇今注补正[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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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维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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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其长吏”、“刑人”与“刑断”《陈涉世家》:“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项羽本纪》:“夫秦王有虎狼之心,杀人如不能举,刑人如恐不胜,天下皆叛之”。其中两“刑”字,各选本均视为“名词(刑法)转动词”,而解作“惩罚”或“惩办”等;《孙膑》“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句中“刑”字,各选本一般都视为状语而解作“用刑”之类。此二者,实是忽略了“刑”之“杀”义而导致的误释。“刑”,《说文》为“刑”,解作“刭也。”《广雅》承之。《段注》曰,“刑者刭颈也,横绝之也”。王筠《说文句读》进一步指明“此刑杀之刑。”可知“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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