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日耳曼家庭及其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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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仕英.早期日耳曼家庭及其对日耳曼习惯法的作用[J].德州学院学报,2014(1):8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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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仕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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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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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早期日耳曼家庭是包含父系亲属的家族和母系亲属的亲族的家庭联合体,是母权制逐步让位于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式。在经济方面它是围绕在战士中心的经济实体,在政治军事方面它是军事战斗和服军役的单位,在社会文化方面它是由婚姻契约形成的联盟。作为日耳曼社会的主要机体,早期日耳曼家庭是日耳曼习惯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体现在私法和公法两个领域,即日耳曼法的婚姻制度、遗产继承以及血亲复仇、赔偿金和辅助誓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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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日耳曼 家庭 公法 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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