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媒体的容忍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中国改革》胜诉的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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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伟步.对媒体的容忍是社会进步的标尺——《中国改革》胜诉的现实意义[J].新闻爱好者,2005(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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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伟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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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新闻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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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0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中国改革》杂志的两篇报道——《两种改制两重天》、《谁在分“肥”》没有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关于《中国改革》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长达一年多的诉讼,考验着媒体的道德与责任、社会的正义与良知、司法的公正与开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开启了保护媒体舆论监督的先河,明确了新闻内容基本准确就可以规避名誉侵权的司法精神,清晰界定了名誉侵权与新闻监督的定义,由此带给我们对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诉讼的诸多思考,也为社会重新认识媒体名誉侵权提供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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